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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嘉宾: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杜颖教授
视频共5分钟,用流量也可以看哦~
上医治未病,与其等待商标被他人抢注进行维权处理,不如及早的进行保护,做好前期防范,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注册保护,防患于未然,才是进行商标保护、品牌维权最有效的方式。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著名影视明星赵薇申请注册“赵薇梦陇酒庄”商标的案件,因其与引证在先第号“赵薇”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该案原告称“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著名影视明星赵薇女士。赵薇女士购买了位于法国波尔多的梦陇酒庄,因此申请商标取名“赵薇梦陇酒庄”。虽然引证商标已于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权利人也叫赵薇,但赵薇女士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原告法定代表人赵薇女士与申请商标之间早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绝对不是指向引证商标权利人。
对于本案,我们暂且不论两商标是否近似,小编想借此阐述关于名人姓名权保护以及名人姓名与“普通人”姓名相同冲突的问题。
随着当今网络、传媒、影视娱乐的蓬勃发展,名人经济效益日益扩大,近几年针对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恶意抢注人企图借助名人知名度进行“傍名牌”“傍名人”,将名人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是以谐音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比如,“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莫言”牌钢笔,“王思聪”牌板鸭猪肉,“泄停封”牌止泻药,“溜得滑”牌字迹涂改液,“彭立圆”牌丰乳膏,“王小鸭”牌羽绒服等,这些商标使用现象很明显是对名人姓名权的侵权,也将给明星的品牌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谓明星、名人是指某一时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往往伴随着其多年的付出和努力,其本身的姓名、品牌形象已经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具有一定的财富价值。将其姓名或者品牌投入到实际商业过程中,很容易使普通相关公众认为是经过名人的授权使用或者和名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声誉,使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效益。在未经名人许可的情况下,便将本应属于名人的经济利益转接于自己,也是对名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害。
对于名人姓名权保护,在未经知名公众人物许可的情况下,将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既涉及到个人姓名权损害的问题,也可能涉及对相关公众的误导,以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局、商评委和各级法院在行政确权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定、具体表现行为,有的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条款进行保护,不支持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如“雅鹿晗”“邓亚萍”“易建联”案;有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进行保护,如“郭晶晶”“李小龙”“莫言”案;有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即误导公众的条款进行保护,如“葛优”案等,虽然所适用的法条不一,但是商标局、商评委、法院等对于名人姓名权案件也都给予了较高程度的重视保护。
针对当下发生较多的对名人姓名权进行侵权的案件,不管是进行商标异议、无效撤销还是后期的诉讼都属于进行事后维权救济,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投入上来说,都会为此付出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再加上现今商标注册成本较低,很多恶意抢注人对名人的姓名进行大量的注册申请,一旦成功注册后转让出售,一件商标有可能盈利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更促使了很多商标抢注人的恶意申请行为,从而也会使名人陷入一种循环撤销的麻烦。而一旦遇到相同姓名的普通人也对姓名进行保护,那再进行撤销维权的胜诉可能性较低,由此给名人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大。
与其等待商标被他人抢注进行维权处理,不如及早的进行保护,做好前期防范,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注册保护,防患于未然,才是进行商标保护、品牌维权最有效的方式。那么赵薇商标案件究竟会怎么判,解决方法是什么呢?来听听专家怎么说吧~
《知产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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